宪法和政府

韩国自1995年6月起全面启动地方自治制度。《地方自治法》虽然于1949年制定,但由于经历了韩国战争、4·19革命和5·16军事政变等政治动荡期,其效力并未得到体现,地方选举也不断推迟。地方自治团体分为广域自治团体和基础自治团体。广域自治团体曾经共有16个,其中包括首尔特别市、6个广域市、8个道和济州特别自治道,2012年7月新设行政中心复合城市——世宗特别自治市,自此广域自治团体增至17个。市、郡、区属于基础自治团体,共有226个。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和议员由居民直接投票选出,任期均为4年。


地方自治团体首长最多可连任3次,地方议员则没有连任限制。地方自治制度对于尊重地区居民的参与和意愿,实现“草根民主主义”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