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国于1995年6月全面启动地方自治制度。《地方自治法》虽然于 1949年制定,但由于经历了韩国战争、4·19革命和5·16军事政变 等政治动荡期,所以效力并未得到体现,本应依据《地方自治法》 进行的选举也不断被延期。

地方政府分为高级(广域)地方政府和基层地方政府。高级地 方政府包括首尔特别市、6个广域市、8个道以及济州特别自治道 等共16个,2012年7月行政中心复合城市——世宗特别自治市启用,自此高级地方政府增加到了17个。市、郡、区属于基层地方政 府,共有226个。

地方政府长官和议员由居民直接投票选出,任期为4年。地方 政府长官最多可连任3次,地方议员则没有连任限制。地方自治制 度对于实现地区居民参与议政并尊重地区居民的意愿,实现“草 根民主主义”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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